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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蘋果引發商標之爭
2011年2月24日   中國商標總網  瀏覽次數: 154  編輯: 黑龍江
 
    
    

蘋果公司訴唯冠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 要求確認對iPad的商標專有權

深圳唯冠:轉讓商標者為“臺北唯冠” 不含iPad在內地的商標權

新聞背景

從2010年起,蘋果公司推出了個性化平板電腦iPad,其一經面世馬上風靡全球,引起了搶購風潮,甚至成為時尚人士的標簽。然而,在iPad進入內地的時候,卻引發了一場關于iPad在內地商標權歸屬的糾紛,一家總部在臺灣的企業“唯冠科技”和“蘋果”打起來口水仗,聲稱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歸深圳唯冠所有。

當業界紛紛猜測“蘋果”將如何回應的時候,這場戰火突然在深圳點燃——“蘋果”先下手為強,把“深圳唯冠”告上了法庭。“深圳唯冠”在深圳也曾赫赫有名,曾經榮居全球第四大平板顯示器制造商、深圳沙頭角保稅區第一納稅大戶。

本報訊 (記者王納)昨日,深圳“唯冠”和“蘋果”公司的iPad商標權之爭首次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對簿公堂,而這也是雙方的第一次正式交鋒。

蘋果公司(以下簡稱“蘋果”)要求法院確認其商標專有權,并要求唯冠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(簡稱“深圳唯冠”)支付200萬元訴訟成本費。

昨日的庭審完成了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,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
事件回顧

iPad商標當年僅賣 3.5萬英鎊

該商標爭議的起因要追溯到2000年。從當年開始,唯冠旗下的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分別注冊了iPad商標,2001年,唯冠國際[0.20 1.00%]旗下唯冠科技(深圳)公司又在內地注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。當時蘋果公司也并未推出iPad平板電腦產品。

2006年蘋果開始策劃推出iPad時發現,iPad商標權歸唯冠公司所有,于是以撤銷閑置不用商標為由,在英國起訴唯冠公司,唯冠贏得這場商標權官司。

2009年,蘋果公司與唯冠達成一項協議,唯冠臺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.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。

“蘋果”要求確認商標專用權

“蘋果”一紙訴狀將“深圳唯冠”告上法庭,這次訴訟的原告是“蘋果”和英國的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英國IP公司”),被告則是“深圳唯冠”。

“蘋果”在訴訟狀中指出,2009年12月23日,唯冠國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麥世宏簽署了相關協議,將10個商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英國IP公司,其中包括中國內地的商標轉讓協議。協議簽署之后,英國IP公司向唯冠臺北公司支付了3.5萬英鎊購買所有的iPad商標,然后英國IP公司以10英鎊的價格,將iPad商標的所有權益轉讓給了“蘋果”。

兩原告要求法院,判令注冊號1530557“iPad”商標專用權歸原告所有,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商標權屬調查費、律師費所損失人民幣200萬元,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。

“蘋果”及英國IP公司在本案的代理律師楊律師表示,根據相關文件,“唯冠國際”的相關人員作出過承諾,擁有中國內地的iPad商標權,而IP公司和“唯冠國際”磋商的,以及最終購得的是iPad商標的全部權益,包括了中國內地的iPad商標權。

楊律師認為,唯冠國際CEO楊榮山既是唯冠臺北公司的負責人,也是深圳唯冠的法人代表,其授權麥世宏簽署的相關轉讓協議,對深圳唯冠有法律約束力。

“蘋果”:買的是一攬子商標

深圳“唯冠”:內地商標權不屬臺北唯冠

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師肖律師認為,原告提供的核心證據為26封電子郵件,只能證明原告IP公司與臺北唯冠之間發生的關聯。中國內地的2項商標屬于深圳唯冠,兩原告將中國內地的2個商標當成臺北唯冠的產權是原告的過失。

他指出IP公司與臺北唯冠之間的轉讓協議第11條規定,之前的草案、承諾、保證等書面或口頭的安排全部作廢,以正式協議內容為準。因此,即使電子郵件內容屬實,也不算數,以協議為準。

Focus 1

臺北唯冠能否轉讓ipad中國內地商標權

“蘋果”方的代理律師指出,在簽署轉讓協議同日,臺北唯冠和IP公司還簽署了涉案商標的一份“中國內地商標權轉讓協議”,以1英鎊的象征性價格將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轉讓給了IP公司。

深圳唯冠代理律師則認為,臺北唯冠沒權買賣屬于深圳唯冠的商標權,雖然原告聲稱臺北唯冠是深圳唯冠的總部,但是從股東結構、工商注冊等角度來看,兩家公司是不同的主體。其在法庭上打比方說,“就如我要把鄰居的房子賣掉一樣,并不是我簽約了就可以生效的”。

Focus 2

該案件是否屬于表見代理

“表見代理”這個專業術語是決定該案的關鍵,意即臺北唯冠即使沒有對iPad商標的處置權,但深圳唯冠公司的行為造成了臺北唯冠公司具有代表權的表象,深圳唯冠也應承擔責任。

“蘋果”方的代理律師認為,“蘋果”一方一直是跟唯冠集團進行磋商和交易的,雖然最后簽約的是臺北唯冠,但對深圳唯冠有約束力。

而對于這一點,肖律師引用最高法院對于“表見代理”的司法解釋認為,深圳唯冠由始至終對于商標轉讓都是不知情的,更沒有提供法律規定的合同、公章、印鑒等表見代理形成的要素,因此該案不屬于表見代理,深圳唯冠不應承擔任何責任。
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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